核心内容:现代社会去旅游或逛超市都会有很多强迫购物的行为,那么这种强迫消费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具有法律效力吗?
市民:我今年十一报团出行,说的是不进购物店,自费项目可以选择参加绝不强制。可是等我们到达目的地上车后,导游先给我们发了一个合同,大意就是自愿同意他们的一些自费项目和进购物店的项目。开始游客还不签,后来导游说就是履行一个手续而已,大家不签旅行社就不让成团。于是大家半信半疑签订了。不料后来自费项目太多惹大家不满,导游却说合同上白纸黑字大家愿意。我想问律师导游的这种行为是否变相违反《旅游法》?
解答:《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显然火先生和对方的合同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约的,所以不能成立,旅行社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游客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