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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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10-31

核心内容:合同的成立并不全是依靠书面合同的形式,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即合同成立,但不是所有的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都是有效的承诺,无效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或者是合同无效,那么有效的承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要约要求作出的目标是特定的,承诺的目标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为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好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人的要约本钱与效率,常常会约好好答复期限。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如函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求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建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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