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7-09-29

核心内容:信息披露主要讲的是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2、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3、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4、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等(如有);

  5、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如有);

  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8、债券受托管理人;

  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10、承销方式;

  11、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5、资信评级机构;

  6、债券受托管理人;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8、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9、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10、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11、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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