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信息披露主要讲的是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2、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3、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4、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等(如有);
5、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如有);
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8、债券受托管理人;
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10、承销方式;
11、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5、资信评级机构;
6、债券受托管理人;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8、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9、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10、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11、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