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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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08-20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提示】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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