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同意与医疗免责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7-06-12

  一、患者同意与正常医疗行为

  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这是因为:

  (1)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医院在对患者进行的治疗行为本身就构成故意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但在得到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认为,对于此种故意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作为受害人的患者愿意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此成为免除医院侵权责任的事由,患者不能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患者一旦同意医院对自己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一定报酬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医院对自己的人身进行必要的治疗行为,这样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虽然治疗行为本身构成对患者人身的侵害,但这属于依据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并不构成违约。

  因此,在医院的治疗行为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则其治疗行为本身因患者同意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即使该治疗行为最终仍造成患者受损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医院并无其他的可归责原因,那么患者就无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害。

  如果医院的治疗行为本身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时因为缺少意思合致,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只能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如果没有患者的同意,就不能免除医院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责任。

  二、患者同意与医疗过失

  除了正常的医疗行为本身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之外,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因治疗过失也会造成患者受损害,例如诊断错误、治疗延误、治疗不当、药品误用、注射不当等,在这种情形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另外,在通常情况下,医院是应患者的要求而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双方对治疗行为和报酬达成了合意,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此种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医疗合同,这样,医院在履行合同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受损害,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法第107条,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医院因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害,患者可以主张侵权或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这两种请求权,作为受损害方的患者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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