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7-04-30

核心内容: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发生。目前,消费者维权的存在的主要难题是:一是维权成本高。二是适用标准模糊。三是诉讼主体复杂。四是举证困难。

  由于网络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信息数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节省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之诉中,原告所在地一般体现为收货地,在侵权之诉中,原告所在地一般体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一般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向自己所地在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极大的节省自己的诉讼成本。

  2、正确选择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因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除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也是销售者,否则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无法律依据。玄武法院受理的钟某诉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供了商品销售方的电话及地址,虽然被告提供的地址系销售者的登记地址,与销售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但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电话与销售者取得了联系,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提供销售者真实有效的信息的意见未予采纳,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强化证据意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应承担其所主张内容的举证证明责任,可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建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即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证据。另外,原告也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固定证据,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有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玄武法院受理的刘某诉某销售公司及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销售公司对其销售的花生夸大宣传,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某销售公司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事实,对该销售公司进行了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认定销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重要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该销售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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