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推广使用有什么规定?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7-02-21

  核心内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在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