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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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02-08

  核心内容:基金合同是基金经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2、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2)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5、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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