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的条件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7-01-22

  核心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