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1、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2、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3、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4、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5、收养登记员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