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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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01-14

  核心内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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