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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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7-01-06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好送货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送货单、函件、邮寄凭证等。这些是证明我方履约的重要证据,要注意掌握这些证据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买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送货单等单据,由于一般只是对方员工签名,这存在很大风险,要定期对账并盖章确认,或者要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也要保留好对账单、付款申请书、欠条、还款计划书等确认对方货款的重要证据。不要在买方付款之前将关键的交易单据原件交给对方,无论是出于交易习惯或其他原因,否则对方一旦赖账,手上将无权利主张之凭证。

  如果买方要求付款之前事先给的,要特别注明给付不视为付款。如果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收款的,最好不要再另行向对方开具收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为付款两次,建议在收据中中注明是针对哪笔转账开具的。

  注意交易的主体,我们所指的主体是指采购单、送货单上面显示的交易主体,有一些采购方(买方)名称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不对的,则应以盖章的公司为交易主体,要注意所盖的是公章、财务章还是业务章或者合同章,这对交易文件的效力都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有一些企业采购时用香港或者台湾甚至国外公司的名称采购(也有一些用国内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国内公司的公章),然后要求送货到国内大陆的公司,出现拖欠货款之后,卖方在法律上很可能只能找这些香港、台湾或者国外的公司索要货款,这将大大增加索赔的难度。不管如何,一定要留意,单据上的交易主体是谁,不要轻易因为关系比较熟而放松了对此的审查。

  交易过程中合同需要变更的,一定要求签订书面的文件,以免因合同变更证据不足而造成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送货的,一定要注意及时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帐单中详细记录。

  对于传真件在诉讼中的效力,由于传真件很难识别是否原件,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使用传真件作为交易的凭证时要谨慎,一定要取得对方签章的原件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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