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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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2-27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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