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中的某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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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2-17

  1)土地出资。土地使用权状况分为三种:一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一为国有划拨土地,一为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不同投资方式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制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再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划拨土地转化为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最终实施投资。出资人动用自己的金钱获得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再向公司投资,此时不仅需要交付土地,而且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出资人并不取得转让价款,而是取得公司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投资,也可以出租,但是必须受到的土地使用的法规限制,这是不可逾越的。国有划拨土地也只在国有资产中体现。

  2)抵押物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抵押物出资己为行政法规禁止。在抵押物为公司急需的一种资源需要接受这一抵押物出资之时可以考虑做如下设计: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充分保护抵押物,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在抵押物被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之后,公司、公司股东、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方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做出一个合理尽责的安排,如由抵押人负起补足责任或者由抵押权人、接受抵押物标的的人士受让公司股权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和公司的资本权益是设计重心,只要保护好这两点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3)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实质上都是将出资人的股权、债权转让给公司。在出资人将自己的股权、债权转让给公司以后,出资人并不取得转让价款,而是取得公司股权。由于股权、债权风险颇大,《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必须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对股权权属完整,不存在纠纷,可以投资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权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不得投资。

  4)非法所得出资。出资人出资之时谁来判定或者监管出资人出资是否系其非法所得?不会有这样一个人、一件事出现,出资人也肯定不会主动坦白,如此讨论能不能使用非法所得出资。实践中遇到的往往是公权机关对出资人非法所得出资实施追缴时会牵联于公司,我们认为公权机关不可以直接追缴公司财产,而应当追缴的是出资人股权拍卖转让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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