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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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1-18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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