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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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1-13

  公司合并是公司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方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那么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呢?此外,在进行合并时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下文为您详细阐述。

  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很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合并形式主要包括吸收式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和新设式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两种形式。在公司经营的法律实践中,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1、完全购买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出资收购另一方公司,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资本雄厚,流动资金较多的企业。

  2、出资控股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出资购买另一方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控制其生产经营的目的。这种方式所需资金量较小,但控股后的决策风险较大。

  3、资产换股式合并,即一方公司将净资产作为股金全部投入另一方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需要的资金量较小,投资风险也较小。

  4、债务承担式合并,即对资不抵债的一方公司,另一方公司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这种方式虽然前期出资量较少,但后期发展的债务负担较重。

  5、资源共享式合并,即双方通过协议书形式确定双方共享的资源范围。共享的资源主要包括技术、管理、品牌、知识产权等,以实现优势互补。

  6、委托管理式合并,即双方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将一方公司管理权委托给另一方,以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种形式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发挥管理优势,降低前期的资本投入。

  公司合并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以及北京市工商局的规定,公司合并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另外,有下列情况的公司还应注意: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公司合并除了到工商局进行合并登记外,还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合并中采取恰当的财务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就是亏损递延条款,大企业常选择累积亏损严重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已达到避税目的。另外,通过换股形式合并的公司,由于他们之间既未收到现金也未收到资本收益,因而这一过程是免税的。此外还有其他的避税方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合法的避税方案是公司降低合并成本的重要途径。

  随着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的施行,企业之间,尤其是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大企业之间合并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因此公司合并应对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否则前期的一切准备工作都会付之东流。《反垄断法》第四章专章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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