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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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1-13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监视居住:不能

  三、执行地点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应遵守的规定

  取保候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六、期间

  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七:其他

  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人保或者物保(不可同时对同一人使用)

  物保:1000元以上人民币

  人保: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④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义务 监督、报告

  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只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也是刑附民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以保证前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监视居住方式方法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①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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