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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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10-22

  核心内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的一方想要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合同的话,此时就会有一个问题: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下有关于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您仔细阅读。

  向法院起诉对方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是自力救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不向对方发出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属于公力救济,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并非“通知是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在涉及合同解除的纠纷中,我们通常会碰到这两种情况:

  1、原告在向法院诉讼以前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2、原告未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种情况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原告既然在起诉前通知了被告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合同自原告通知到达对方时已经解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类诉讼是确认之诉,只需法院确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即可。这一类情况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极有可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合同极有可能恢复到原告要求解除前的状态。

  第二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有些法院会以原告在起诉以前没有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为由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类做法是有很大的争议。大多数情况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合同。这种判决是有充分的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时,相当于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表示通知了被告,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履行通知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民事起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就是合同的解除之日。

  第二种情形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具备,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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