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 网络
  • 廖大林律师
  • 2016-08-20

   核心内容:微信正逐步取代电话、短信、可视电话、QQ等工具,成为人们日常交流最常用的通讯方法。因而在许多诉讼中,尤其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针对能作为证据吗?

  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