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刘倩与王东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倩与王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东喝酒后又对刘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东离婚。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王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与刘倩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刘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王东对刘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以说,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要在离婚协议没有提及放弃且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