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附加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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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7-16

  核心内容: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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