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虽然明确允许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但在第十二条同时作了严格限制,要获得立体商标授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立体商标的形状不得仅由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自身性质而产生,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取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例如汽车的轮胎为了保证平稳的运转,减少阻力,均采用圆形,该圆形轮胎则不能申请注册。
其次,立体商标的形状不得仅由位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所决定,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实现所必须使用形状,例如某种运输液态物质的罐状储存装置,其设计外形系由索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所决定的,则不能作为立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最后,立体商标的形状不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生成,是指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用的形状,例如宝石的切割面,决定了色彩的光鲜程度,也是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的决定因素之一,因此不能作为立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另外,立体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一般应当从该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