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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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6-17

  核心内容: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常见的夫妻一方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在法律定义中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等均属天然孳息,而银行存款利息则属法定孳息。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如个人所有的房屋、古董、黄金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3、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都有权利分享。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取得及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还会相隔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话,就会给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的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判断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只要离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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