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产评估报告书上,不可缺少的就是就是评估结果。那么这个评估结果是怎么确定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1、怎么确定房地产评估结果?
估价结果应在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不同评估方法产生的不合理差异怎么消除?
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应做下列检查,寻找导致它们之间差异的原因,并消除不合理的差异:
(1)估价测算过程是否有误;
(2)估价基础数据是否正确;
(3)估价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计算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5)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6)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前提是否相同;
(7)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适用估价对象;
(8)估价假设是否合理;
(9)是否遵循了相应的估价原则;
(10)房地产市场是否处于特殊状况。
3、撰写评估报告时怎么写评估报告?
(1)撰写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基础数据和参数,应能解释其依据或来源。
(2)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有关调整系数、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建筑物经济寿命、残值率、折现率等参考值的,应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3)在确认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不同估价方法的适用程度、数据可靠程度、测算结果差异程度等具体情况,并经过分析,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或选用其中一种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作为综合结果。
(4)在得出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分析是否存在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当有调整时,应在估价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处理?
(1)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瞬息万变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如果估价结果改变,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如果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4)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5)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般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6)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7)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如果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因此造成估价失真或者其他后果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