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针对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仅仅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附相关法律文书就要求协助执行的情况,《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查封、预查封、强制过户等事项时,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1、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是指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可以适用于房屋拆迁、买卖、租赁案件的执行;强制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强占耕地、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碍等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后,占有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是一项比较重大、复杂的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在执行房产时要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房产时要履行的义务:
(1)表明身份。执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因此,执行人员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出具必备的法律文书。在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除查询房地产权属情况时只需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可外,在采取查封、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履行其他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个案中,应当针对特殊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资料、证书。依《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对财产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时,凡登记名义人承认其并非真正权利人、登记房地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登记名义人签名的书面声明;凡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应当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该财产的有效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4)支付必要的协助执行费用。依《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支付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