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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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6-07

  核心内容: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B、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D、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公司年度报告;

  F、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C、本章程的修改;

  D、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股权激励计划;

  F、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3、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5、股东大会表决的其他注意事项

  (1)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5)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6)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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