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
主要从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区分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是是“航空人员”。所谓“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指挥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铁路职工”。所谓“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2)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违反的主要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或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违反的是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运输管理及安全飞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行为人违反的是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
(3)发生的场所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场所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
(三)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从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关键是区分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1)加重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上则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内容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从条文内容可以推理出,前者重大损失中“致人死亡或重伤情节”应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当场即死亡或重伤,如果此时逃逸则承担一般逃逸的法律责任,即交通肇事恶劣情节的法律责任。如果当场没有死亡,而是因加害人人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救助而死亡则加重处罚。这种未得到救助情形并不以加害人主观意志而决定,即只要被害人客观上未当场死亡,加害人就应当承担因逃逸而产生的加重责任,而无论被害人是否有救或无救,也无论加害人人主观如何。
(2)行为性质转化的认定。
在加害人逃逸的情形下,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行为从主观上来讲,不再是过失的心理状态,而转化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被害人可能会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转化为间接故意。从客观上讲,这种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它违反了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即应该救助被害人而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