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社区居民周女士的母亲于六年前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由于周女士长期在外地工作,加上继父赵先生隐瞒了房产的事实,所以周女士当时并不知晓房产的真实情况。六年后,得知实情的周女士要求继承其应得的房产份额,但继父却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周女士无权分割该房产。近日,周女士来社区司法信访中心咨询,该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律师观点: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周女士可以主张分割该房产。
本案中,周女士的母亲于2008年4月去世。其母去世后,继父赵先生采用欺骗的手段办理了遗产公证,将房产纳入自己名下。
2014年4月20日,周女士意外发现继父名下的房产是其母亲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经调查,2008年5月办理遗产公证时,赵先生刻意隐瞒了周女士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通过公证继承了这套房屋。
由于周女士的母亲生前未立遗嘱,继父赵先生在办理遗产继承和分割时,并未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女士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周女士并未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周女士应当或者应该知道可以继承权利被继父侵害时开始计算,即2014年4月20日开始计算,两年内主张继承权利都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这两年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可以从新或者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