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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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5-05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1、什么是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哪些房屋可作安全鉴定?

  (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自然灾害,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哪些资料?(仅供参考,以当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要求为准)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5、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哪些程序进行?(仅供参考,以当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程序为准)

  (1)受理申请;

  (2)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报告书。

  6、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怎么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7、因哪些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8、发现房屋有危险,找谁来鉴定?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当地正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

  9、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

  (5)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6)取得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6人,建筑材料专业1人,建筑设备专业1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5)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3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3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

  (5)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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