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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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4-10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那么作为父母(监护人)能否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呢?对此《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得非常清楚,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离婚时房产赠给孩子,前妻要出售怎么办?

  网友提问:我与前妻离婚后协议将一处房产给孩子(未成年),孩子归女方,现在我发现前妻要卖掉此房产。请问孩子的母亲是否有权出卖此房产?若已卖掉,又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关于您是否有权出卖该房产的问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若该房产尚未过户给孩子且登记在您与前妻二人名下的,您前妻无权单方出售房屋;

  (2)若该房产尚未过户给孩子且登记在您或前妻个人名下的,房产登记的一方一般有权单方出卖该房产(具体以当地房产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3)若该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孩子名下的,一般需要您与前妻的一致同意,实践中,对于已经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在法律层面很难买卖过户,一般会要求监护人(父母)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综上,在实践中,只有房产登记在您前妻一人名下的,您前妻才有权出售房产,其他情形房管局一般不予过户登记。若您前妻已擅自出售该房产的,若该房产的受让人系善意取得的,该房产您无权追回,但可以起诉您前妻要求对售房款予以分割;若该房产的受让人系恶意取得,该房屋您有权追回。

  2、未成年人房产的处置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综上,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私自处置未成年人房产的,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愈发严格,相关法律也在逐步细化和完善,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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