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赠与一直都存在着纠纷,如果在公证处签订并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那么这一份协议能否撤销呢?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
网友咨询:周先生66岁,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因身体原因,周先生找了一个保姆,并和保姆约定:由保姆来照顾他至终老,去世后,周先生将其唯一的房屋赠与保姆。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五年后,周先生病重,周先生的二个弟弟要求周先生撤销遗赠协议,并重新订立遗嘱。保姆不同意。请问周先生能否撤销《遗赠抚养协议》。
律师回复:《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故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是老人与保姆双方订立的一个附条件合同,由保姆照顾老人,而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即保姆付出劳动,老人支付财物。故老人是不能随意反悔更改的,只要保姆按照约定照顾了周先生,那么周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给保姆。所以本案中,周先生不能随时撤销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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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分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