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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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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