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订立中存在的误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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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大林律师
  • 2016-03-27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会有各种纠纷,当夫妻面临离婚时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怎样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①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亦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设计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内容有两项:一是“离婚时按协议处理”,二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前者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后者设计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采取这一基本精神。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继承人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受此物权效力约束,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如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发生对外效力,则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对外效力,则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记者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有“对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这种规定在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借鉴外国经验,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者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二、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

  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才生效。

  只要夫妻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在日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

  误区二: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有再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房屋产权属归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丈夫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丈夫通过和妻子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对继承权不表示放弃,则前述“继承权放弃”的约定,对妻子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财富的综合规划至关重要。

  误区三:夫妻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如二人离婚,不受夫妻财产协议约束。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有个一案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南京一单身爸爸赵军再婚后,对妻子承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并以此为原则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妻子执意离婚,并要求赵军净身出户。庭审中,赵军抗辩称:“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无“如二人离婚协议无效”等条款,因此对赵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可见,夫妻财产协议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护。二人离婚与否,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为保证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其次,从内容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从形式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应亲自签署,不适用代理。因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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