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更好的认识专利权用尽原则!
案情:
邹某是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雪乡酒业公司通过回收废旧的牡丹江特酿白酒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为此,邹某将雪乡酒业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并赔偿损失。
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雪乡酒业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权用尽情形,构成侵权。判决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邹某经济损失及其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雪乡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原专利权已经用尽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简单作出判决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本着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专利产品的社会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则,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牡丹江雪乡酒业公司不再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一次性予以赔偿。
点评: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为“修理”,旨在“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可见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修理的本质在于通过修复、更换零件等方法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或原有功能。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但是如果使用人以修理或废物利用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或直接利用,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再造”的本质在于恢复已经整体报废的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价值,其目的是获得如同新产品一样的完整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原有产品的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