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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诉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8

    核心内容:专利权如只涉及到本国的时候在法律适用、管辖法院等方面都比较容易处理,但是如果涉外的时候,该如何维权呢?

   一、及时聘请法律专家分析案情,制定应诉策略

  中美知识产权诉讼文化差异极为明显。比如说,国内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证据规则灰色地带较多。美国则较为复杂。总体上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较低,没有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可以高达损害赔偿的三倍),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美国则恰恰相反。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结果对企业影响有限,管理层通常不需要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也相对较低。而在美国,经常因为知识产权官司的败诉导致企业元气大伤甚至是灭顶之灾。不少中国企业的决策人员容易按自己对中国诉讼的认识来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一些问题,企业可能会因此付出沉重代价。以专利侵权案为例,根据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discovery),对方律师可能要求中国企业提供详尽的文件,包括技术及产品研发文件,产品销售及运到美国的文件,产品推广和策略的文件,以及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文件,大量的文件不仅翻译费用巨大,而且对方的要求中往往暗含“杀机”,即要求国内企业提供敏感的技术信息。如果不巧妙应对,聘请专家据理力争,中国企业往往从程序上的第一步上就已经“中招”,导致全盘被动局面。

  二、谋求和解是涉外专利诉讼的上策

  专利侵权诉讼的高风险性、诉讼程序的漫长和可能发生的巨额费用,使得专利诉讼的双方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方法或步骤:

  首先,充分利用专利诉讼中的可能程序,积极谋求和解。如就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有资料显示,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专利大约有 46%左右被宣告无效。欧洲专利局所授权的专利中,德国的专利也有大约30%被宣告无效。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无效专利的比例还要高于上述比例。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在专利审查中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程序,这些类型的专利无效机率非常高。

  在中国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原告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并进而导致中止民事侵权诉讼,是专利诉讼中被告常用的防御策略。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程序,一般会使整个案件要拖延2—3年的时间,有时可能要更长。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告要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当然,对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如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至少可以从精力上拖住原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压力也是很大的,可以为被告与原告谋求和解积累筹码。

  此外,还可以提出诉讼管辖上的异议。这些策略在我国和美国诉讼时都可以使用。如在美国应诉时,被告可以基于法院对该被告无管辖权请求法院不受理诉讼,及基于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而言并非是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诉讼,或虽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其中一个法院比原告起诉的法院更适合审理本案,因而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之诉。如被告能成功地请求法院撤销诉讼而使原告重新在对其不利的法院另行起诉,从时间及诉讼的进行上,对被告都非常有利。

  其次,利用专利或以其他事由进行有效对抗,促成双方和解。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要促成双方和解,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手中的专利牌或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一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往往是同行业的企业。因此,中国企业从自己所有的专利出发,寻找原告侵犯自己专利的证据,并据此起诉原告,从而给原告增加压力,以促成达成和解。但有效对抗也并非凭白无据的起诉对方,否则,就会适得其反。有效对抗不限于以自己所有的权利为依据,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起诉,只要找到原告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都可以起诉,并且,也不仅限于原审法院。被告如要起诉,在另案起诉时的角色边转换为原告,对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主动权。只要能够有效打击和遏制对方,并使对方限于被动的地位,被告在和解谈判中的形势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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