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制度主要为商标法第44条、45条、46条所确定。
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是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
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一)撤销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2,因使用不当被撤销
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有以下4种: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是出现商品质量问题。
(二)撤销的程序
根据不同原因导致的商标撤销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原因导致撤销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撤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