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及其行使的一种限制。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给予了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在必须符合公平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其大部分情形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特性的发挥与合理使用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对网络上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