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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8

核心内容:在刑法意义上,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分为两种:1、预见义务;2、结果避免义务。分别与两种过失犯罪相对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后者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对于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危害结果即无过失犯罪,所以,判定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即在于其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有了危害结果,但如果缺少主观过失、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即不成立过失犯罪。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必然要用到实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1:甲乙斗殴,乙拿刀威胁甲,甲顺手操起一铁棍打乙,乙落荒而逃,甲紧追不舍,乙逃致一人迹罕致的水渠边,见无法通过,即守侯于水渠上,欲待甲追致与其死拼。甲追致距乙30米处,见乙虎视耽耽,作拼命之势,也不敢近前,就顺手捡起一小石子扔向乙,乙躲避时不慎后退坠落渠中,溺水身亡。

  在本案例中,危害结果有了,乙死亡。且甲扔石子的行为是外部力量,导致乙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必须要判断甲有无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失,即甲对乙溺水死亡有无预见义务,也就是说甲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一个普通人应该有的谨慎小心义务。甲扔石子时不可能知道其后果会导致乙被淹死,以普通人的经验为标准,甲没有预见义务。因此,甲不成立过失犯罪。

  案例2:张某深夜独自一人入深山盗树,将公路附近陡山坡上的一棵大树砍倒,让大树顺势倒下山坡、倒在公路上,不曾想正好赶上王某打猎,大树正好将在半山坡上埋伏的王某砸死。问:张某对王某之死负刑事责任吗?同前一个案例一样,这里也只是需要考察张某有无过失,显然,半夜三更,张某不可能知道王某埋伏于此,以一个普通人应尽的谨慎义务为标准,张某无过失,无须对王某之死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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