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着“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行使处置权”,那么租客不交租金,房东可以将其财物扣留吗?答案是不能的,因为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留置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的,出租人没有留置权,因此不交租金不能扣留财物。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房屋出租人留置承租人的财物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有合法占有权,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
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出租人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并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由法院对承租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后的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