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地点予以调整,但是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合法呢?
问:我是一名外来打工者。于2000年9月份进入某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工作一直很顺利。2006年的合同到期时间为10月份。可今年3月,公司突然进行生产调整,停了我所在的那条生产线,我被分配到另一工作岗位,此岗位工资太低,我不满意,因此想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赔偿我吗?若赔偿,按什么标准进行?若公司不同意赔偿,我可以起诉吗?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又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提出协商解除,则不一定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是根据协商结果处理;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则必须给予(每满一年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至于调动岗位,要看你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了单位可单方面调动岗位,则可以;如无此约定,则不可以。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有权单方面调动岗位,但如果你认为这种调动并不合理,那么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调动的充分合理性。如果单位没有充分证据,则调动无效,应当恢复你原岗位和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