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案例回放:江门市蓬江区A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制品的企业。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到江门中院的传票,指其生产的一款产品侵犯了某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多岳公司委托广州B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应诉。
B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接受客户委托后,通过了解发现多岳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制造相同产品的必要准备,于是在法院进行答辩的时候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先用权抗辩,最后原告为了避免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同意和解结案。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点评: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先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2、合法性,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3、在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