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些老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过着无儿无女的孤独生活,为了以后的保障,他们会收养孩子,由于年龄相差大就以祖孙相称,也称之为“隔代收养”,那么什么是隔代收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市民王某与赵某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两子。1997年,王某在亲友的说合下,与自己的亲属张某达成协议,将15岁的长子王某过继给张某夫妻做养孙子。原因是亲属张某与妻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随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主要就是以后王某跟随张某一家生活,由张某夫妻抚育成人,王某以后也对张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张某的财产也由王某继承。
2013年,王某身体出现问题,老伴也常年生病,需要大额的治疗费用。眼见生活越来越困难,王某提出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王某在负担一部分后拒绝再继续承担。随后王某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