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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30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有的婚姻即使双方认为已经结婚了,也是无效的,那么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呢?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婚姻无效”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

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条文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婚姻法》第7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和民族健康,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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