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等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如何规定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有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1、行为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表现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如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2、订立的合同须具备合法的成立要件。如果是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无效合同是没有效力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效力不确定,有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无效。
3、行为人要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有授权委托书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空白合同等书面材料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第三人通过某些事实,现象或长期合作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或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明显或者授权文书明显错误,而相对人或第三人因疏忽失误等原因失察,这种过失导致的后果,相对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对人或第三人如果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或者与行为人串通订立合同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则合同的效力不及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