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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链接点评内容会构成侵权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0

  一公司因链接他人网站点评内容被诉侵犯著作权。日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点评内容不构成侵权,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有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在搜索引擎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如何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也是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作用日益强大,“生活搜索”逐渐走进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众多点评类互联网企业的尺寸必争之地。爱帮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帮公司)就因涉嫌侵犯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著作权被告上法庭。经过两年多的交锋,日前,该著作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但是,有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在搜索引擎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如何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也是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生活搜索”引起著作权纠纷

  据了解,生活搜索服务作为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生活信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网民的欢迎。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生活行业网站。随着生活搜索服务类网站的发展,很多网络公司也积极开发各种模式的主题生活网站,借助搜索引擎使得这样的生活行业网站更容易被网民所认可。

  “大众点评网是汉涛公司在2005年6月注册的,以消费者点评模式覆盖购物、休闲娱乐、生活服务、活动优惠等城市消费领域,大众点评网坚决抵制打着搜索引擎旗号、以互联网分享精神的名义,而肆意大量抄袭其他网站的原创内容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汉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文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还向记者介绍,大众点评网属于生活搜索服务类网站。网民在注册网站之前会与汉涛公司签订电子协议:任何会员在本站所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及图片著作权归原作者和大众点评网,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它网站及媒体使用。因此,根据该协议,汉涛公司享有大众点评网内点评内容的著作权。

  据周文俊介绍,2007年底,汉涛公司发现爱帮公司在其经营的爱帮网利用“生活搜索”链接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随后,汉涛公司发函要求爱邦公司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爱邦公司拒绝了该要求。

  2008年4月,汉涛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爱帮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爱帮公司下属爱帮网删除侵权内容,在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008年10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爱帮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爱帮网使用来源于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爱邦公司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1.575万元。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爱邦公司不服判决,于2008年11月25日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不具有独创性的点评内容不构成汇编作品

  “我们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同时,爱帮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它所属的爱帮网仅向用户提供涉案搜索结果页面摘要,并已明确标注了来源网站链接,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侵权。”爱帮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冠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周文俊则认为,大众点评网在编辑内容的时候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这些编辑工作有建立网络平台、编辑软件、投入人力物力。除此之外,大众点评网对点评有关内容作出删减和过滤,对于点评内容好的网友,汉涛公司会提供奖品和机遇注册星级会员的奖励。大众点评网所作的工作使原有的点评内容产生新的形式,因此具有汇编作品的属性。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爱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不具有独创性,并不构成汇编作品。其次,大众点评网中每个用户的点评文字可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如果对表达方式进行保护,将会导致表达方式所体现思想的保护,违反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鉴于版权说明属于被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用户已经接受“注册协议”著作权的内容,声明并不能证明用户已将其对点评文字的著作权转让给汉涛公司,其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汉涛公司的起诉。

  针对上述裁定,周文骏表示,汉涛公司将重新整理材料,提出申诉或另行起诉。

  点评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严

  “该案前后不同的结果,反映了对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信息汇编及对作品独创性界定方面的不同认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指出,本案中被告是否侵权需要综合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即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之立法宗旨、是否有损于原告的合法利益以及是否对公众正常获取信息产生影响。同时,点评或者点评汇编的表达方式属于对餐馆某一具体特点的常规表达方式,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涉案主张的汇编作品,从著作权法对这类作品的要求看,需要从“选择或编排”方面加以论证,因为点评具有随机性,并不是原告网站能够控制的。此外,对信息汇集一类事实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严,其著作权保护范围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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