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下落不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只好自己替人还债;还债后债务人仍未出现,担保人只好起诉债务人追偿所还款项,然而债务人下落不明,要回款项谈何容易。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案件,警示人们:民间借贷有风险,要慎重替他人做担保,以免自己吃亏。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案件后警示人们:要慎重替他人做担保,以免自己吃亏。原来,被告包某因承包三门县某工业城一企业工地,企业突然临时撤资使包某顿时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包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由邵某作担保。而包某借款到期后,换掉自己所有联系方式拒还欠款。邵某一气之下将包某告上了法庭,最后三门县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邵某胜诉。易贷中国提醒广大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在借款、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免自己吃亏。
2006年8月,本案被告包某因承包三门县某工业城一企业工地,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由本案原告邵某作担保,期限3个月。邵某出于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同时他考虑到包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会讲信用,便答应了下来。
谁知包某所承包工地的企业,突然临时撤资,跑了。包某顿时陷入困境。借款到期后,他干脆换掉自己所有联系方式,跑路了。陈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07年4月,将包某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同年7月,邵某和陈某达成协议,由邵某代还5万元,陈某出具收款条,并解除邵某的担保责任。
其后,邵某多次向包某催讨代还款项。但包某依然置若罔闻,不与理会。邵某遂于2009年6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三门县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邵某胜诉。但拿着判决书的他,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他起诉前法官已经告知了他,法院只能依法确认他的债权,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最终能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追回自己替被告偿还的借款,还取决于被告的财产状况等,况且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更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在借款、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免自己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