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借款人(或者法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即非法集资犯罪的时候,民间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直接源于合同法的规定。
认定合同效力,通常是以成立生效为原则,以办理手续生效为例外。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审批等手续生效,应当自成立时生效。
2、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二),明确合同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因违法而无效。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一方构成刑事犯罪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
3、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符合法理和立法精神中的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公平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首先,对借款人的犯罪,出借人没有任何的过错。
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出借人并不知道借款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进行集资诈骗犯罪。这点从常理可以推断出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在犯罪,出借款项可能血本无回,出借人无论如何不会签订合同并出借款项的。出借人一般是为了牟取高息,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借款人的过错不能让出借人承担责任,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其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能够更为公平地处理各方利益。
由于犯罪的过错,借款人不能因此得利;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不存在加重担保人的责任或者对担保人不公平的问题;对出借人而言,借款给借款人使用,收取利息收回本金,既是合同约定,也是常理。
最后,对其他的集资参与人而言,不存在不公平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他的集资参与人,本身就是出借人,这里按照两高一部的意见统一称为集资参与人。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有利于集资参与人债权的实现。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第五条,涉案财物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费用,都是通过追缴的方式取得。
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类之外,还存在没有被追缴的其他资金或者财物,也应当作为集资参与人清偿的标的,譬如借款人之前正常经营形成的财物。如果不赋予集资参与人起诉的权利,这部分财物的权利借款人将无法行使,而这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