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港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在内地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按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内地定居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内地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内地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过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的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半年以上来内地定居的,须提供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内地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内地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有:声明人以及拟与之结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出生地、现在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声明人来内地定居前的详细经历、居住地、职业;声明人的婚姻状况;必须写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讹,如隐瞒已婚的事实,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字样;声明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册声明书日期。来内地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一般应当婉言劝阻;劝阻后仍然坚持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符合前述第一项的要求,但无法取提该证明的,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在未不慌不忙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关按照涉外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二、台港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离婚
内地公民与台湾同胞双方自愿在内地离婚的,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定居的台胞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适应途径,比如登报公告、委托回台人员带信或由第三地区的有关人员传递,通知在台一方于限定时间内应诉。在台配偶可以亲自来内地应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在规定时间不能应诉,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具体可参考港澳同胞在内地离婚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