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1、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或者作其他处分。
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没有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5、有关情况的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