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对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作了解读。
阚珂表示,“小三”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立法原意指的是,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是指,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形成的习惯,结婚只办了婚礼,双方的家庭认可、村里也认同,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对反家庭暴力法这一规定应明确的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即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
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对“小三”怎么办?讨论认为,“小三”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与舆论之前的预期不同的是,冷暴力等情形并未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这又是如何考虑的?
阚珂称,需要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
社会上一般认为,家暴分四种类型:身体的、精神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部法律明确的是前两种。
对后两种有不同意见,其中有意见认为性暴力说不清楚,也很难界定,公权力怎么介入,取证非常困难。经济控制也有很复杂的因素。还有冷暴力,比如有的提出多长时间不说话、不交流就是冷暴力。
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认识程度,对这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家庭的事情和其他的事情不一样,有特殊性、隐蔽性,家庭成员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现在法律规定到这种程度,已经相当不容易,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又往前走了几大步。在当前情况下,具备条件的,能够认识清楚的,能够作出规定的,都写到法律条文当中了。
阚珂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来,社会反响是好的。北京在法律实施第一天,就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调研,也了解到在出现家庭暴力之初及时干预,是比较有效的。